丹东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选编

2019年3月18日   点击人次: 4927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

1.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1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毕业生社保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4.求职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5.就业岗位援助政策。对城镇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帮扶,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政策。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方面的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并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含15%),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记录的申请人,均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税费扣减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2019年末前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创业场地补贴。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年每年5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4.创业用地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高校毕业生可使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道路改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村庄空闲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生产性服务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新业态。可通过资金、技术或管理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使用建设用地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其中创建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的70%执行或与村集体合作采取股份制形式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赢。